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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镇市教育系统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06   来源:北镇市教育局   浏览量:

 

为落实好辽宁省教育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青团辽宁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等十一部门共同印发的《辽宁省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具体实施方案和责任分工》(辽教发[2018]10号)和《锦州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实施方案》(锦教发〔2018〕47号)(以下简称《方案》)任务和要求,结合北镇教育实际,特制定我市教育系统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提高中小学生(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制观念,健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的工作体制和规章制度,以形成防治学生欺凌长效机制为目标,以促进部门协作、上下联动、形成合力为保障,确保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落到实处,把校园建设成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办人民最安心最放心最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教育为先。深入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促进提高人民群众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文明素养,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特别要加强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培养校长、教师、学生及家长等不同群体积极预防和自觉反对学生欺凌的意识。
(二)坚持预防为主。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排查可能导致学生欺凌事件发生的苗头隐患,强化学校及周边日常安全管理,加强欺凌事件易发现场监管,完善学生寻求帮助的维权渠道。
(三)坚持保护为要。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严格保护学生隐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切实保护被欺凌学生的身心建康,防止二次伤害发生,帮助被欺凌学生尽早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四)坚持法治为基。按照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依法依规处置学生欺凌事件,按照“宽容不纵容、关爱又严管”的原则,对实施欺凌的学生予以必要的处置及惩戒,及时纠正不当行为。
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学生欺凌的界定
中小学生(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间打闹嬉戏的界定,正确合理处理。在实际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热心青少年事务的社会组织、法律专家、公益律师等专业力量的作用,及时发现并合力处理好学生欺凌事件。(责任部门:市教育局、综治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组织、妇联、残联组织、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二)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学生欺凌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生欺凌重大事件,正确引导媒体和网络舆情。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点抓好校园内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各部门要加强协作,综合治理,做好校园外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责任部门:市教育局、综治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组织、妇联、残联组织、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三)积极有效预防
1、学校切实加强教育。各学校要通过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教育、学期中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配合学校开展好法治宣传教育、安全自护教育。(责任部门: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市教育局、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青团组织)
2、组织开展家长培训。学校或社区可以定期组织开展家长专题培训,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责任部门: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妇联)
3、严格学校日常管理。学校根据实际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人员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高中阶段学校还应吸纳学生代表)。加快推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监控和报警平台建设,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机制。学校要制定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主要包括:相关岗位教职工防治学生欺凌的职责、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学生欺凌的早期预警和事中处理及事后干预的具体流程、校规校纪中对实施欺凌学生的处罚规定等。(责任部门: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
4、定期开展排查。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学校开展等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责任部门: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四)依法依规处置
1、严格规范调查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教职工发现、学生或者家长向学校举报的,应当按照学校的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由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学校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责任部门: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2、妥善处理申诉请求。明确具体负责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负责人并向社会公布。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处理程序妥当、事件比较清晰的,应以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的处理结果为准;确需复查的,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进行认定,提出处置意见并通知学校和家长、学生。(责任部门: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接受申诉请求并启动复查程序的,应在复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备案。涉法涉诉案件等不宜由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受理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引导其及时纳入相应法律程序办理。(责任部门: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3、强化教育惩戒作用。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责任部门: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责任部门: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责任部门:各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未成年人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关规定,对构成严重不良行为的,按专门(工读)学校招生入学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责任部门: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
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各级公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学生欺凌犯罪案件,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学生,要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依法应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要做好个别矫治和分类教育,依法利用拘留所、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开展必要的教育矫治;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对校外成年人采取教唆、胁迫、诱骗等方式利用在校学生实施欺凌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对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责任部门:市教育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五)建立长效机制
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创新,逐步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
1、完善培训机制。明确将防治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各校具体工作人员每年应当接受必要的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培训。中小学校长、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班主任和教师等培训中应当增加学生欺凌预防与处置专题面授的内容。培训纳入相关人员继续教育学分。(责任部门: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2、建立考评机制。将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相关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纳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责任部门:市教育局、综治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3、建立问责处理机制。把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专项督导结果作为评价政府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部门:市教育局、综治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4、健全依法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制度,明确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防治学生欺凌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流程,把防治学生欺凌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主动开展以防治学生欺凌为主题的法治教育,推进学校在规章制度中补充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落实各项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及对实施欺凌学生进行教育。(责任部门: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明确并落实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生欺凌治理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牵头做好专门(工读)学校的建设工作,是学生欺凌综合治理的牵头单位。(责任部门:市教育局)
(二)综治部门负责推动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强化学校周边综合治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责任部门:综治部门)
(三)人民法院负责依法妥善审理学生欺凌相关案件,通过庭审厘清学生欺凌案件的民事责任,促进矛盾化解工作;以开展模拟法庭等形式配合学校做好法治宣传工作。(责任部门:人民法院)
(四)人民检察院负责依法对学生欺凌案件进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开展法律监督,并以案释法,积极参与学校法治宣传教育。(责任部门:人民检察院)
(五)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办理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和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实施学生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强化警校联动,指导监督学校全面排查整治校园安全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对校外学生实施或唆使、胁迫、诱骗、利用在校学生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责任部门:公安机关)
(六)民政部门负责引导社会力量加强对被欺凌学生及其家庭的帮扶救助,协助教育部门组织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各学校提供专业辅导,配合有关部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和帮扶工作。充分发挥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优势为学生提供安全教育、防欺凌教育等专业服务;为受到欺凌的学生进行心理疏导,解决心理障碍。(责任部门:民政部门)
(七)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司法支持体系,指导协调开展以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做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按照《辽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免于经济困难标准审查,直接给予法律援助,有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技工学校做好学生欺凌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责任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九)共青团组织负责切实履行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组长单位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并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建立预防遏制学生欺凌工作协调机制,积极参与学生欺凌防治工作。(责任部门:共青团组织)
(十)妇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学生欺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家长正确履行监护职责。(责任部门:妇联)
(十一)残联组织负责积极维护残疾儿童、少年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学生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切实加强残疾学生遭受欺凌的风险防控,协助提供有关法律服务。(责任部门:残联组织)
(十二)学校负责具体实施和落实学生欺凌防治工作,扎实开展相关教育,制定完善预防和处置学生欺凌的各项措施、预案、制度规范和处置流程,及时妥善处理学生欺凌事件。指导、教育家长依法落实法定监护职责,增强法治意识,科学实施家庭教育,切实加强对孩子的看护和管教工作。(责任部门: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组织管理体系。根据职责分工,强化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加强配合协调,做好校园欺凌的教育、预防和处置工作。要根据治理任务及分工要求,明确分管领导和机构负责人,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每学期开学都要进行一次实施方案的完善和检查,落实工作责任。要按对口原则,及时将有关工作情况报送市级有关部门。
(二)纳入督导检查工作范围。市教育督导部门要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定期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各学校按要求开展欺凌防治教育活动、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等办法措施、在校规校纪中完善防治学生欺凌内容、开展培训、及时处置学生欺凌事件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三)建立定期总结报告制度。各学校要认真及时做好防治学生欺凌总结工作,针对共性问题,分析防治学生欺凌工作中带有启示性、经验性的做法,推动工作切实取得实效。中小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每季度要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生欺凌预防工作总结。
(四)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功能。结合“七五”普法和法制宣传进校园活动,加强对防治学生欺凌工作的正面宣传引导。对已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充分满足群众信息需求。要通过手机、电脑、电视、报纸等媒体,主动引导反对防范学生欺凌绿色报道和正向倡议,营造反对防范学生欺凌舆论宣传的良好氛围。
 
 
 
附件: 北镇市各校欺凌防治工作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序号
学 校 名 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1
北镇市高级中学
王国忠
0416  6623589
2
北镇市第三高级中学
刘志清
0416  6652076
3
北镇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井玉宝
0416  6629887
4
北镇市特殊教育学校
刘桂香
0416  6628637
5
北镇市第一初级中学
张成玉
0416  6622527
6
北镇市新区小学
刘敬东
0416  6320066
7
北镇市实验小学
娄 勇
0416  2725701
8
北镇市街道小学
夏振仲
0416  6622643
9
北镇市大市镇初级中学
吕大森
0416  6200322
10
北镇市大市镇小学
王广玉
0416  6200024
11
北镇市罗罗堡镇初级中学
李 蛟
0416  6236501
12
北镇市罗罗堡镇小学
董 海
0416  6201314
13
北镇市常兴店镇初级中学
崔廷章
0416  6811003
14
北镇市常兴店镇小学
董洪学
0416  6811034
15
北镇市正安九年一贯制学校
刘 忠
0416  6163023
16
北镇市闾阳镇初级中学
刘海洋
0416  6780598
17
北镇市闾阳镇小学
赵文宝
0416  6789700
18
北镇市中安镇初级中学
杜维越
0416  6132042
19
北镇市中安镇小学
奚小彬
0416  2793268
20
北镇市中安镇窟窿台初级中学
焦志宏
0416  6421353
21
北镇市中安镇窟窿台小学
崔 娇
0416  6421882
22
北镇市中安镇五粮初级中学
陈 忠
0416  6370005
23
北镇市中安镇五粮小学
刘 峰
0416  6370013
24
北镇市廖屯镇初级中学
朱秀凡
0416  6857059
25
北镇市廖屯镇小学
王玉茂
0416  6856809
26
北镇市赵屯镇初级中学
张 旺
0416  6314237
27
北镇市赵屯镇小学
李洪龙
0416  6314088
28
北镇市青堆子镇初级中学
腾银生
0416  6390026
29
北镇市青堆子镇小学
李 伟
0416  6380064
30
北镇市高山子镇初级中学
关 华
0416  6461015
31
北镇市高山子镇小学
张希贵
0416  6469633
32
北镇市沟帮子开发区九年一贯制学校中学部
徐广胜
0416  6689002
33
北镇沟帮子开发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一部
王春香
0416  6689301
34
北镇沟帮子开发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二部
王艳杰
0416  6659622
35
北镇市富屯街道初级中学
杜占林
0416  6621537
36
北镇市富屯小学
赵洪国
0416  6622038
37
北镇市鲍家乡初级中学
陈伯万
0416  6239321
38
北镇市鲍家乡小学
程 凯
0416  6238323
39
北镇市大屯乡初级中学
韩国栋
0416  6330199
序号
学 校 名 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40
北镇市大屯乡小学
王建国
0416  6330377
41
北镇市吴家镇小学
李 炎
0416  6375010
42
北镇市柳家乡小学
杨百权
0416  6400019
43
北镇市广宁街道初级中学
刘 猛
0416  6620073
44
北镇市广宁街道小学
关志刚
0416  6615583
45
北镇市新立农场小学
梁玉峰
0416  64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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